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经营许可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办理所需材料:
1、《设立拍卖企业申请表》(含地级以上市审核意见)
2、公司章程
3、营业执照
4、符合《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拍卖业务规则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和注册资本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6、固定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期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业主产权证明
7、拟聘任的拍卖师,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8、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