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北京市私募证券基金
新设北京市私募证券基金
新设北京市私募证券基金
新设北京市私募证券基金
新设北京市私募证券基金
注册地 北京
私募证券基金
备案中
工商协会一致
有保壳基金
可代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2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7月3日
颁布日期:2014-04-10
执行日期:2014-04-10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1、私募投资基金开户申请材料中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指什么,如何办理这两项材料?
答:上述两项证明文件是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材料的具体事宜请联系基金业协会。
2、私募投资基金有资产托管人的,能否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
答:对于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投资基金,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3、申请人可以在哪里办理私募基金开户业务?
答:申请私募基金开户业务,需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4、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采用何种结算模式?
答: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券商的普通经纪客户,通过券商的经纪交易单元进行交易,通过其客户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私募投资基金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通过托管人的托管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同时,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终交收责任。
5、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托管人可否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
答:可以,但托管人需自行办理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证券交易结算明细。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4.04.10,截至2023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