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质 : | PL21 PL23 PL25 PL26 | 产地/厂家 : | 進口-國產 |
执行标准 : | PL21 PL23 PL25 PL26 | 加工工艺 : | 廣泛 |
用途 : | 廣泛 | 规格 : | 齊全(mm) |
化學成分
鋼的牌號和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牌號 等級 化學成分 脫氧方法
C Mn Si S P
不大於
Q195 — 0.06~0.12 0.25~0.50 0.30 0.050 0.045 F、b、Z
Q215 A 0.09~0.15 0.25~0.55 0.30 0.050 0.045 F、b、Z
B 0.045 F、b、Z
Q235 A 0.14~0.22 0.30~0.65 0.30 0.050 0.045 F、b、Z
B 0.12~0.20 0.30~0.70 0.045
C ≤0.18 0.35~0.18 0.040 0.040 Z
D ≤0.17 0.035 0.035 TZ
Q255 A 0.18~0.28 0.40~0.70 0.30 0.050 0.045 F、b、Z
B
0.045
Q275 — 0.28~0.38 0.50~0.80 0.35 0.050 0.045 b、Z
註:Q235A、B級沸騰鋼錳含量上限為0.60%。 5.1.1.1 沸騰鋼矽含量不大於0.07%;半鎮靜鋼矽含量不大於0.17%;鎮靜鋼矽含量下限值為0.12%。 5.1.1.2 D級鋼應含有足夠的形成細晶粒結構的元素,例如鋼中酸溶鋁含量不小於0.015%或全鋁含量不小於0.020%。 5.1.1.3 鋼中殘余元素鉻、鎳、銅含量應各不大於0.30%,氧氣轉爐鋼的氮含量應不大於0.008%。如供方能保證,均可不做分析。 經需方同意,A級鋼的銅含量,可不大於0.35%。此時,供方應做銅含量的分析,並在質量證明書中註明其含量。 5.1.1.4 鋼中砷的殘余含量應不大於0.080%。用含砷礦冶煉生鐵所冶煉的鋼,砷含量由供需雙方協議規定。如原料中沒有含砷,對鋼中的砷含量可以不做分析。 5.1.1.5 在保證鋼材力學性能符合本標準規定情況下,各牌號A級鋼的碳、矽、錳含量和各牌號其他等級鋼碳、錳含量下限可以不作為交貨條件,但其含量(熔煉分析)應在質量證明書中註明。 5.1.1.6 在供應商品鋼錠(包括連鑄坯)、鋼坯時,供方應保證化學成分(熔煉分析)符合表1規定,但為保證軋制鋼材各項性能符合本標準要求,各牌號A、B級鋼的化學成分可以根據需方要求進行適當調整,另訂協議。 5.1.2 成品鋼材、商品鋼坯的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222中表1的規定。 沸騰鋼成品鋼材和商品鋼坯化學成分偏差不作保證。 5.2 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平爐或電爐冶煉,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並在合同中註明,冶煉方法一般由供方自行決定。 5.3 交貨狀態 鋼材一般以熱軋(包括控軋)狀態交貨。根據需方要求,經雙方協議,也可以正火處理狀態交貨(A級鋼材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