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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

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
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
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
《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

再次,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
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天津专包资质,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后,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
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的关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天津专包资质,债务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
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发包、转包、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天津专包资质正规代办公司,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所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专包资质正规代办,属于: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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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5-23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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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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