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1、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刘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3、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wai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1、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2、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3、文化娱乐等境外投资。
4、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其次还需满足以下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的条件: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北京、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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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