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的: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分两类:
1、类为经营性,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2、类为非经营性: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拟申请文网文)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