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申请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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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申请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及奖励与优惠**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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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

1.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

2.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资格。

3.在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2010年及之后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总部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根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于就业人数、员工薪酬年度上涨水平、开展慈善事业等履行**责任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综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总部企业,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以市**名义给予税后100万元或等额实物的突出奖励。

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励

  重点培育一批总部企业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和世界企业500强,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2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从2012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于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含地区总部,下同),并**本意见第三款规定的总部经济重要功能区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本部新建成或新购自用的办公房产,按照“123”城市功能布局,都会区、新城区和副中心分别按每平方米1000、75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750、500万元。对于2010年之前已在广州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建、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和新注册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30%给予资助。对于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按照综合型总部办公用房相应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总部企业同时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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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2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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