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2、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需要注意的事项:
1)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2)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4)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