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含义: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类: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2.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资格: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 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