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变更、延续、补证、注销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一款规定,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实施主体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需提供法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
5、房屋租赁协议。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申请或通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以上所有材料可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审批→发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补证、注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