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E证书的填制:
栏(Exp 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
第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货物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第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此栏要求填写六位数以上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
第十栏(Number):发票号与日期,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出口商声明,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同时填定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