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文化研究及其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行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例如,世博会吉祥物、联合国大会徽等,均属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使用和保护的形式,特殊标志的组成要素等都与注册商标有非常类似的共同点,从某种角度上说,特殊标志是特殊类型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是同样主管全国性特殊标志的管理工作。
特殊标志与商标的主要不同表现为:
(1)权利所有人的对象不同
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2)使用的目的不同
特殊标志的使用目的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为了盈利,并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吸引消费者。
(3)使用及保护的范围内不同
特殊标志可以使用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并在该范围内受到保护。
(4)时效性不同
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决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无限期地重复续展。
(5)我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是管理特殊标志的基本行政法规。我国的《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在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许并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特殊标志使用人可以将被许可的特殊标志与使用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