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一)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五)、(六)、(八)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的: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报送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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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项目及体系设立提供专项法律咨询和服务;(2)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3)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等文件草拟、审核、修改等法律服务;(4)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相关的特许加盟手册的草拟、修改、审核法律服务;(5)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草拟、修改、审核法律服务;(6)为特许人的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相关的培训协议、采购协议、保密协议等的草拟、修改、审核法律服务;(7)为特许人相关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等咨询;(8)为特许人的相关特许经营项目提供商务谈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