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针对个人信息面临的安全问题,规范了个人信息控制者在收集、保存、使用、共享、
转让、公开披露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安全要求。旨在遏制个人信息非法收集、滥用、泄漏等乱象,大程度地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标准中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需遵照其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各类组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1、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等效文件;外国企业持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申请方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已按GB/T 35273-2017标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运行3个月以上。
3、至少完成一次内部审核,并进行了管理评审。
4、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期间及建立体系前的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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