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俗称”连锁加盟”(加盟连锁)或者“特许加盟”。从主体角度说,特许经营包括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两大基本主体,特许人俗称“盟主”“特许总部”;被特许人又俗称“加盟商”。
但厘清了上述概念还不够,因为阅读文章时我们还会经常碰到诸如“连锁经营”、”直营连锁“等很多让你头很疼的概念。一般来说,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自由连锁、特许连锁(商业特许经营),如下图:
可见,连锁经营是个大概念,包含着商业特许经营还有自由连锁、直营连锁。下面笔者试着来解释这些概念,我们以“困了累了就来一杯”的奶茶行业来示例:
- 直营连锁:各位亲一直喝的“喜茶”就是直营连锁模式,这种模式大的特点就是连锁企业的门店都由企业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仅仅是总部的一名雇员,按总部意志行事。所以你浏览一下喜茶的网赫然写着:”抱歉我们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加盟,一切关于加盟的一律不回复。“为啥?因为喜茶所有的门店都是他们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的。
- 直营连锁和商业特许经营在外在表现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他们的门店都有统一的logo、商标和商号招牌,总部都可以对门店进行管理等。但在产权关系、法律关系以及管理模式上都有不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即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被特许人也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两者是相互独立的经营实体,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各担风险。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 特许连锁(商业特许经营):先说奶茶!先说奶茶!各位亲喝的“古茗”奶茶、coco奶茶都是特许连锁模式,这一模式大的特点就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常见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其实质就是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品牌、商标、产品、单店管理系统、经营诀窍等具有竞争力的特许权以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或经营,被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对价。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行业法律法规对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准入进行了相关规定:
- 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 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 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应当具备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是特许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一般判断标准。另外,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经营模式,并不是一个行业,涉及餐饮、百货、超市、美容美业、教育、休闲食品等国民经济的多个行业,这意味着从事某些需要事先批准的行业,特许人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才具有主体资格,比如食品行业、药品行业。
针对题主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想发展加盟商,它首先是不是必须有特许经营资质?
回答:是的,从理论层面上来说,应符合上述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准入的四个条件,但司法实践层面上来说,对于上述四个条件,法院对于前三个条件的要求比较统一,实务中对第四个条件存在较多的实务纠纷。目前司法实践层面上,基本上认为“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宜据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被特许人却经常以此为由主张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要求解除合同,或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特许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这一点的法律风险,作为特许人要自己予以评估。
再者,如果题主想要发展的行业涉及餐饮、食品、酒店等。除了符合特许人的一般主体资格,也要符合相关行业的法律规制,依法获得批准方可经营。以餐饮加盟行业为例,特许人除了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主体资格条件外,还需根据《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资质才具有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