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地在当地的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向本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按本流程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一)网上填写并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直接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上填写并报送《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网上报送的同时,应将填好的《登记表》正、反面内容按网上的固定格式打印在一张A4纸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提交下列备案登记材料(一式一份全部加盖公章)
1、 以上条要求填写并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没有请先至工商局变更);
3、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生产型的外资企业原则不做备案登记,如果外资企业要求做备案登记,其营业执照及外资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均需有进出口业务)
4、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市)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登陆上海市商务局网站,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的网页页面里下载承诺书一份,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
(三)商务局外贸管理科备案登记处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办理完结的《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程序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直接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下载空白电子《登记表》填写(不允许手工填写)、正、反面内容按网上的固定格式打印在一张A4纸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提交的资料如下(一式一份全部加盖公章):
(一)下载按要求填写并打印的《登记表》
(二)登陆所在市域商务局网站,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的网页页面里下载承诺书一份,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
(三)登陆所在市商务局网站,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的网页页面里下载变更申请书一份,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收回需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六)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生产型的外资企业原则不做备案登记,如果外资企业要求做备案登记,其营业执照及外资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均需有进出口业务)
(八)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市)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五、遗失补办
对外贸易经营者遗失《登记表》的,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遗失启示,按照变更程序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外,还需凭遗失启示和关于备案登记表遗失情况说明(企业盖章、法人签字)等相关资料到上海市商务局办理补发《登记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