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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管理人员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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