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中公司名字与盖章不一致怎么办?
特许经营解答: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公司为被告。
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上写的广州星某品牌公司,盖章又是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品牌授权书上的盖章也是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且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注册。
法院终认定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为被告。
判决书节选:
此外,涉案《星某合作协议书》上显示的甲方名称为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合同签章处为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印章,但记载的公司地址与广州星某品牌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基本一致,且叶某取得的“星某”品牌项目经营权的《品牌授权书》是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出具的,加之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企业名称中的主要字号亦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星某品牌公司虽然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但实际是共同经营和管理“星某”品牌项目,故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应与北京星某广州分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违约责任应由其总公司北京星某公司承担。
广州星某品牌公司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2020年嘬新特许经营备案流程一问?一、特许人是否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备案机关有义务向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格式由商务部统一监制。
二、特许经营备案的有效期限多长?
《条例》没有对特许经营备案的有效期限作出规定,因此,特许人获准备案后没有被依法撤销,备案将一直有效。
《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能否视为2007年5月1日之前已经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条例》实施之前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条例》实施后即成立公司,且公司控股股东与个体工商户业主相一致,可以视为该公司在2007年5月1日之前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其原有的个体工商户门店可以视为该公司的直营店。原个体工商户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合同,须经存续的被特许人同意后,由新公司、原个体工商户、原被特许人重新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