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法律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1.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3.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市酒类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和监督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02 申请材料
1.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有效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若申请人为分支机构,另需递交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若《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参考《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变更须知);
若申请人营业执照未“三证合一”,应递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受委托人办理的应递交委托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材料全部须知加盖申请人公章 03 延续程序 表格下载/现场领表--------准备材料--------交许可证业务窗口--------受理-------领取延续后《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