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名称核准基本要求:
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国务院批准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集团公司核名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对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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