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联企(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办理机构】
企业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预先核准,到办理,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
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0万元)的,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登记窗口办理;(中国)
的外资企业,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外商企业投资注册局登记窗口办理。
【办理条件】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
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
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
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4,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5,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
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6,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所需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
文件复印件。
注: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