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
(二)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
(三)通过网络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四)通过网络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五)通过网络违规销售医疗机构制剂;
(六)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而销售处方药;
(七)第三方平台未严格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管理不到位;
(八)不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提供药品网络信息服务。
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项目变更
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线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编写目录(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
3、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的应提交:
a、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或经工商行政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3、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