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申请表(在线填写;在受理窗口提交打印的原件1份,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2.项目建议书(在线填写;在受理窗口提交打印的原件1份,每页加盖与申请表中一致的公章)。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或者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合资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提交,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在线上传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4.公司章程(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原件1份,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和申请公司公章),股权转让协议(合资公司拟通过已有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成立的情况下提交,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5.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及相关证明(在线上传所有文件原件;在受理窗口提交所有文件原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6.中、外方投资者的有关证明材料
(1)若中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2)若中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在线上传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一页,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3)若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公司登记证(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4)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证件(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5)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应同时提交香港工贸署颁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亦同。(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7.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在线上传每页加盖申请公司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所有文件原件1份,外方主要投资者许可证材料可为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8.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所有上传材料的复印件)
一、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注册登录系统
申请企业应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录,在该系统上填写表单,并提交申请。
(二)在线填写表单
申请企业需在tsm系统真实准确地填写表单信息,按照要求上传有效材料(表单填写说明详见附录二)。申请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企业需详细阅读各表单及附件的审批备注,按照备注要求认真修改并尽快提交。
(四)发放《受理通知书》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窗口对其发放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签批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需前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接收地址和联系如下:
(六)受理后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部门进行受理后审查,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领取《审定意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部门进行受理后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收到领取《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通知后,请携带有效证件及时前往通知地点领取。
二、办理方式
本审批事项采用电子政务方式,申请企业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