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2)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3)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4)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5)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7)其他有关条件。
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提升、运输设备
带式(刮板)输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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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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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 刮板输送机 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 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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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斜井、平巷) 矿车(含:连接链、插销) 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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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申请产品的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2)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3)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4)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5)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6)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7)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