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此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应当提交已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各项电信业务种类,有部分业务已开通、部分业务未开通时,已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予以延续,未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三、企业提交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包括开通业务的证明材料。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届满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延续,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