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特许经营资质 商业特许经营 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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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人向接受窗口提交申请备案的纸质材料,以获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录号和密码。

2、特许人获得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准确、完整填报备案材料,填报完成后告知窗口部门。
系统中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电子版文档,应上传原件的PDF格式扫描件。

3、窗口部门将纸质材料送交审核部门,审核部门对特许人的纸质和系统上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自材料收到起10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告,向特许人发放备案证明。
对于提交申请资料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和公告,并向特许人发放备案证明。

经营类型商业特许
(一)单体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

(二)区域开发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
[1]

(三)二级特许:又称为分特许。
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
在这种类型中,被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特许人,同时又是分特许人。
[1]

(四)代理特许: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招募加盟者。
被特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一个代理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再招募被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

根据《管理条例》第3条,特许人资格必须是企业,包括法人型企业,也包括非法人型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管理条例》第7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且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值得注意,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认为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1年2店”的条件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构成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标的物。
北京高院《指导意见》认为经营资源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无形资产输出有特殊的法律程序要求。
《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比如,如果涉及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类型,并应当在合同签订3个月内,报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与否,对被特许人行使正当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虽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使用类型影响被特许人商标专用权的救济权利的行使。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根据上述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独占使用许可的,被特许人可以提起诉讼;(2)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3)普通使用许可的,被特许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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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2414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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