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 核名的具体需求 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