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条例》将电信业务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其中,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业务,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ICP许可证,非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办理ICP备案。
电子商务属于经营性还是非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实践中的认识不一,原因是现行有效的2003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已经远远落后商业与技术发展,电子商务到底属于在线交易处理业务还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没有明确的说法,而2013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仍然是个征求意见稿。
但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上海通管局的监管实践(现已基本达成共识),传统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自有产品的,视为传统销售行为的互联网延伸,仅需办理ICP备案即可;企业设立网络平台为第三方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办理ICP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