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的前提是企业注册资金需达到5000万。
如果满足此条件,无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已经成立的企业都可以向总局申请注册。
包括一些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集团公司、实业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及一些无行业的企业名称,外资名称中使用中国的企业名称满足相应条件均可以申请总局登记备案,已达到该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的字号专有权保护。
(一)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