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国际”字样
下列企业字样:
(一)全国性公司;
(二)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集团;
(四)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何种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国际”字样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国际”字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的限定语的企业;
(二)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