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角度界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活动说到底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属于商法调整,商法对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有两个要求,一是公正,二是公开。
基于这些法理,《条例》才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才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目的在于解决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但是,这个信息披露制度对被特许人很有利,目的在于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而对特许人风险是很高的,大的风险在于信息披露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秘密保护不利。
按照《条例》的明确规定,营特许人要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而且,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及以下信息:
除了对披露的信息全面有要求,而且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不得提供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但是,重要的一点不能忽略,要对自己的核心商业秘密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围绕梳理出来的商业秘密展开。
比如很多的技术信息可以划入商业秘密不予披露,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对自己经营过程中哪些是不能外泄的内容有清晰的了解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