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A(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B人才网代理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授权李某在临沂市经营B人才网相关业务。
A公司提供B人才网既有的招聘服务产品及网站排名优化技术、培训、运营,协助李某进行推广和品牌宣传。
李某诉称A公司无力为B人才网临沂分站提供网络优化排名服务,导致B人才网临沂分站无法获取客户,经营陷入困难。
同时,A公司未在其注册的经营地址上经营,没有技术团队为B人才网各加盟分站提供网络优化排名服务,而且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A公司的特许经营行为严重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A公司虽未及时进行特许经营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A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通过微信对李某的经营进行指导及发送相关经营文件,并在合同履行之初帮助李某在百度搜索上排名优先,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基本义务。
在特许经营中,虽然被特许人需特许人的帮助及指导进行经营,但被特许人的独立经营亦是特许商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特征,故是否排名优先除A公司帮助外,自己的经营也是必要的,李某以A公司未按照约定将其在百度搜索上优先,即认为A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且优化排名并非合同履行的根本目的,即使没有优化排名,也不能构成根本违约。
李某以A公司在北京登记注册的经营地点无工作人员为由,认为A公司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证据表明,A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组织微信群,在微信中进行经营业务指导的情况来看,微信指导工作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李某庭前曾向A公司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现A公司亦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合同的条件。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是一起被特许人因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如未依照规定(需核实)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鉴于该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如果特许经营合同违反该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只产生取缔、处罚等管理后果,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前述条例的该项规定正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即违反备案的管理规定会产生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但并不直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特许经营合同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特许人应当按照该法规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否则将承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也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