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ODI备案重点是哪些专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
想要成功申请ODI备案得需要企业满足一些条件,不然很难通过审批,其一是企业成立时间,之前是要求成立满一年以上企业才能申请ODI备案,现在宽松了一些不强制要求满一年了,但是也要大半年的成立时间,不可能企业刚成立就要申请ODI备案往国外投资,那不现实,搞不好商务委那边认为企业在转移资产。
其二是企业要正常真实的经营且有盈利,往境外的投资额是小于盈利的,白话就是你企业都没有赚到这么多钱,还要往境外投资很多钱,不符合逻辑,当然亏损的也有申请成功的,企业确实正常经营且合理合法,只是近期亏损,但是账户里账面上的资金足够进行境外投资,这样商委那边也会批准。
其三就是看企业是否属于敏感限制行业,所投国家是否不予批准,比如搞电信的、水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电网、金融的,在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还有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
总的来说,只要企业是正常经营且实力尚可基本都可以通过审批,审批看的是企业的综合实力,实力强大经营良好是容易通过审批的,难的是那些要啥没啥空壳子一个的企业,突然有个什么事需要ODI备案的证书去竞标或者和外方公司进行合作,去申请就会发现怎么也不行。
那么这些材料都怎么样去写?北京有代理公司做吗?露娜能够充分理解审批部门的着重关注点及不同阶段审批过程的不同政策倾向,同时具备编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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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境外投资的新设还是并购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核准。
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2)备案程序及条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厅))
1、审批权限
(1)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备案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5.、备案和核准程序及条件
(1)备案程序及条件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报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2)核准程序及条件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向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b.《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c.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d.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e.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涉及企业的,由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应当在受理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企业按照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
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a.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b.《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c.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d.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