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请根据类别对号入座
网络文化许可证涉及的业务大致可分为大部分:
(1)音乐娱乐类(音乐网站、手机音乐网站、APP音乐):(原创视频、电影解说)
网络音乐活动是指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在线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服务。
(存在音乐,进行音乐下载播放经营等类型的网站;)
(2)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游戏公司研发游戏)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
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游戏产品合规运营的准入许可,包含发行游戏币作为游戏里的流通货币等类型的网站;)
3)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加工销售)
又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网络艺术品是指将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通过数字化图片或数字模型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二维平面图形或三维数字模型作品。
(4)演出剧(节目),表演:(举办比赛,展览的活动、直播类的业务需加办此类节目)
演出剧(节)目和表演是指演出单位或个人在特定时间的特定的环境下所举办的文艺表演活动,主要包括综艺晚会、音乐剧,实景演出,演唱会、音乐会、话剧、歌舞剧、戏曲、综艺、魔术、马戏、时装表演、民俗文化舞蹈等。
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是指将演出剧(节)目和表演过程通过数字化录音、录像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录音、录像作品。
(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在线表演等类型的网站;利用互联网提供演出节目的传播服务等类型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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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漫产品:(网站展示动漫作品)
动漫产品分为动画产品和漫画产品。
动画产品指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漫画产品是指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利用互联网经营动漫画视听产品等类型的网站)
网络动漫产品是指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但不包括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
(6)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文化产品的展览以及其他比赛活动等类型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