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2.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机房进行实地考察。
3.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12)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