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即凡是经营这些类别的文化产品必须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申请的类别:
1️⃣音乐娱乐产品
网络音乐娱乐是指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在线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服务。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以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 这个是需要音乐版权的!
2️⃣游戏产品
2.1游戏产品运营
2.2游戏产品(含虚拟货币发行)(指:以某种货币在游戏里兑换礼物、装备等)
2.3游戏产品(含虚拟货币交易)(指:将游戏内货币在显示中兑换成真实货币)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3️⃣演出剧(节)目
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演出剧节目通过数字化录音、录像等表现形式,以信息网络为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录音、录像作品,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4️⃣艺术品
网络艺术品是指将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通过数字化图片或数字模型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平台,以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二维平面图形或三维数字模型作品。
5️⃣动漫产品
网络动漫活动是指网络动漫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将动漫产品登载在信息网络上,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网络动漫产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不包括互联网上的动漫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
6️⃣展览、比赛活动
展览、比赛活动是针对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艺术品、演出剧节目、表演、动漫产品)而开展的在线活动。
7️⃣网络表演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现在主要是各大视频直播平台。
二、申请条件:
1️⃣内资(所有追溯至自然人股东中都不能有外资)
2️⃣经营范围内需要有“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3️⃣要有app或者网站产品
4️⃣8名专业人员
三、审批机构
省文化局
四、审批时间:
1️受理后20工作日(无证新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