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企业申请icp和edi资质的办理办法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增值电信业务的管理条例:“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电信业务分为两大类:一、基础电信业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也分为两大类,我们此次介绍的ICP和EDI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EDI)和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
外商申请增值电信业务时,如何判定外方主要投资者的符合条件,怎么判定外商申请增值电信时的外方主要投资者?
答: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外方主要投资者需要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企业提交材料中需要通过文字表述的形式,描述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若外方主要投资者(或其一级母子公司)前期取得许可、备案或经营知名网站、APP,请一并写入并提供截图或相关文件;另请附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准入许可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若当地无准入限制则不需提交。
(问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019年7月30日开始增值电信领域,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
所以外商(外资)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即可开展增值电信领域业务: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只要外资(外企)企业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并且有这方面的业务,即可申请ICP和EDI资质。但是由于每个公司的公司状况不同,所以针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其他文件要求。
例如:中、外方投资者确认示例如下图,中方投资者为 M 公司、F 公司 A 股其他流通股、G 公司、C 自然人、D 公司;外方投资者为 A 公司、E 自然人、I 公司、L 公司。并且中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之和应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