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文件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括副食品,以下相同)批发或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3、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4、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5、前店后场式临街商店销售现场加工食品的;
6、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7、在集贸市场销售经过加工的熟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
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制售)的情形
通过及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经营性店铺均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具体包括:
1.饭店、餐馆、配餐公司等盈利性场所;
2.学校食堂、企事业机关单位食堂等非盈利场所。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的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文件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公章;
2.地址文件资料
3.食品安全管理员证/餐饮安全管理员证;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5.经营平面图;
6.法人身份证。
办理时间:10-20个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