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ODI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服务重点对象
1.需要备案(批准)建立目的地企业。
为了更好地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的真实去向,更好地为政府有关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准确的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外投资备案(审批)实行目的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穿透”管理。
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对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等)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此处企业是指目的地企业,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于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地点。它被称为目的地管理原则。
2.壳公司未备案(批准)
渗透性管理是指对目的地企业在其建立的道路上进行的投资不予考虑。具体地说,对所有在境内投资主体向目的地企业投资的路径上设立的壳公司,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或核准。
3.不登记(批准)目的地企业的再投资。
但这种管理并非无限渗透,目的地企业再进行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的范畴,不需要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审批手续。
公司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如在两年内无相应项目,证书即失效,届时如有新项目,公司需重新办理 ODI投资备案。注:企业未备案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投资主体暂停或停止实施,给予警告;提供融资、担保将依法依规处罚;外汇出入受限。所以,企业要及时进行 ODI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