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政府出台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
1.核准
开展特定对外投资的企业,需要先报相关机关核准。
对象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敏感性项目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具体表现为:
a.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b. 跨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c. 新闻传播;
d.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A.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B.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C.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D.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E.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核准机关
A、B、C类项目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程序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主体情况;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 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