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登记条件
(一)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条件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的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区划。
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区划。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二)经工商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区划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