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章程(需申请人签名);
4、设立人个人简历及执业经历(普通合伙所出具三名合伙人以上);
5、设立人身份证明;
6、设立人取得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和学历证明;
7、设立人执业情况证明(律师执业证,普通合伙所出具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个人所出具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8、住所证明(要求非住宅用房,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9、资产证明(普通合伙所需30万元以上的存款时段证明;个人所银行出具10万元以上的存款时段证明);
10、与原执业单位财务、案卷等结清的证明;
11、政治协理员(具备设立党支部的要同步提交设立党支部的有关材料,聘用人员所在支部出具的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12、财会人员聘用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3、个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保证依法专职执业,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停止执业等处罚记录等);
14、申请设立合伙所的同时提交书面合伙协议和负责人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