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鸿公司确定了“立足深圳,服务全国,放眼世界”的企业目标,以高度的企业诚信、客户满意度和员工激励机制为基石,致力于为一切客户提供物流服务产品。
同时通过更完善的“以客户满意度为中心”的高质、服务,为客户、合作伙伴与公司员工带来更高的利益。
同时通过更完善的“以客户满意度为中心”的高质、服务,为客户、合作伙伴与公司员工带来更高的利益。
提升试点申请效率,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申请程序》(见附件。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试点企业申请材料及流程。
为加速推进试点工作扩大发展拟开展跨境电商进口部分产品试点业务且在天竺综保区内具有符合跨境产品仓储能力的企业,可参照《程序》规定进行申请。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试点企业申请材料及流程。
为加速推进试点工作扩大发展拟开展跨境电商进口部分产品试点业务且在天竺综保区内具有符合跨境产品仓储能力的企业,可参照《程序》规定进行申请。
提升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系统风险防控效率,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管理规范》(见附件。
为规范跨境产品仓储物流服务管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企业应当在天竺综合保税区内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仓储物流能力和条件。
为规范跨境产品仓储物流服务管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企业应当在天竺综合保税区内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仓储物流能力和条件。
《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申请程序》和《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管理规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申请程序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管理规范。
附件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申请程序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管理规范。
北京市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3日附件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申请程序申请环节。
申请企业应当向市药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试点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从事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搭建现状及信息化管理情况简述,设施,设备情况汇总表,入驻企业,跨境产品清单及产品介绍。
保障跨境产品交易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凡提交材料人员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共计4份,内容应当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分别将申请材料及时移送至市其他试点成员单位,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市药监局应当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试点申请企业补正有关材料。
市药监局应当对试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
市药监局应当对试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
应当对申请材料依职责分工分别进行初审,各部门形成明确初审意见。
市药监局负责收集汇总其他试点成员单位初审意见,对于认为符合试点要求的,组织其他试点成员单位抽调骨干人员建立检查组。
审查环节试点成员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由检查组对申请企业按照《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技术指南》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审查记录。
市药监局负责收集汇总其他试点成员单位初审意见,对于认为符合试点要求的,组织其他试点成员单位抽调骨干人员建立检查组。
审查环节试点成员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由检查组对申请企业按照《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技术指南》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审查记录。
现场审查一般为一至两天,特殊情况可采取延伸审查,确保审查工作客观,公正。
确定环节。
确定环节。
市药监局以公函形式向其他试点成员单位征求申请企业是否确定为试点企业的意见,待其他试点成员单位反馈意见后,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反馈征求意见情况。
同意对于确定为试点企业的。
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市药监局告知申请企业确定意见,并在天竺综合保税区上进行公示,不同意确定为试点企业的,由市药监局告知申请企业不予确定理由。
同意对于确定为试点企业的。
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市药监局告知申请企业确定意见,并在天竺综合保税区上进行公示,不同意确定为试点企业的,由市药监局告知申请企业不予确定理由。
指导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企业(含受委托的仓储物流企业)的跨境产品质量,仓储和追溯管理,按照《关于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
附件2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管理规范章 总则条 为加强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质量管理,促进电商行业的协调发展《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销售产品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19﹞518号)及《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北京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附件2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企业仓储物流管理规范章 总则条 为加强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质量管理,促进电商行业的协调发展《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销售产品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19﹞518号)及《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北京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等规定为依据。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是开展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工作的仓储基本要求,用于规范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的仓储物流质量管理,确保跨境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是开展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工作的仓储基本要求,用于规范跨境电商销售产品试点的仓储物流质量管理,确保跨境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