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243号令-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01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33)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02
备案申请材料
Law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肉类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3)企业组织机构图
(4)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5)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6)食品安全员岗位任命书及岗位职责描述
(7)上游境外供应商名单和下游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8)质量安全承诺书
03
备案流程
Law
申请
路径1: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标准版应用 > 企业资质 > 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申请。
路 径2: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企业管理和稽查 > 更多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 > 行政相对人管理平台 >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变更、注销等申请。
受理、审核
主管地海关在海关端进行受理岗受理、审核岗审核,如申请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如资料符合相关规定的,主管地海关将企业申请信息流转至审批审核中心。
批准
审批审核中心(天津河西海关)对流转到批准岗的信息进行批准岗作业,如批准准予备案,则批准办结,如不予批准,则退回主管地海关受理岗。
信息公示
对于批准准予备案的企业信息,在准予备案后,系统自动将企业信息同步至海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企业可以登陆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04
其它事项
Law
友情提示:申请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还应在“进口食 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