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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 -
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实施机构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
法定办结时限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无 -
结果名称
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备案名单。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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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无 -
申请材料
(一)备案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纸质材料及电子版)、《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海关总署外网下载);
2.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口肉类收货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4.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
5.拟经营的肉类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肉类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肉类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海关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向工商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的1至7项纸质备案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及知识答卷;
2.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提交随附材料,并同时校验原件;
3.相关海关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总署;
4.总署公布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查验场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
审查标准
进口肉类收货人应当于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海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下述信息进行核实: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进口肉类收货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2.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口肉类收货人应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3.与肉类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4.拟经营的肉类种类、存放地点;
5.2年内曾从事肉类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肉类品种、数量);
6.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7.进口肉类收货人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8.进口肉类收货人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如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