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境外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办理指引
备案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36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原质检总局令第184号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口肉类收货人申请备案工作
进口肉类是指进口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食用或加工复出口,可供人类食用的屠宰畜禽胴体及其分割产品、脏器、副产品和非熟制加工品(肠衣除外),包括冰鲜肉类、冷冻肉类、腌制肉类、熏制肉类
备案指引
一、
申办流程:
1、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行政相对人统一系统”填报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及随附材料
2、海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随附材料进行网上受理、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认无误后,系统审核通过后并发布名单
3、名单发布后,企业可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查询
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员工健康检查制度等)
3、企业组织机构图
4、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5、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6、食品安全岗位任命书及岗位职责描述
7、上游境外供应商名单和下游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8、质量安全承诺书
备案申请表和知识答卷下载地址:海关总署网站——下载中心——输入“肉类”查询
上述材料(各一份)整理打印后须加盖企业公章,扫描成PDF格式对应上传至备案系统。
审查标准:
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因违规被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特别提示
1、进口肉类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2、进出口肉类收货人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被海关总署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