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定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在国内无违法记录,资信良好;
3.企业自身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公司的比较优势。
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好处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三、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资料
1、境内投资的主体信息(投资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2、境内投资主体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中方投资的构成自有资金金额
4、中方投资的构成资金金额,需要合同一份;
5、向个人需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近一个月银行水单;
6、向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身份证和个人近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并加盖公章
7、境内投资主体股东会决议1份;
8、境外企业投资的基本事由,项目说明书(新设项目包括经营内容、规模、产品/市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等。并购类投资,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
9、境外企业中英文名称、设立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注册资本(中方占股份比例、外方占股份比例)、注册地址等信息。
10、加盖公章申请表格;
四、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流程
1、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商委备案;
2、领取证书,并到发改委备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申请境外投资电子钥匙(国富安);
4、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五、注意事项
(一)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中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中方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二)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三)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证书》丢失,企业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我委申请补办。我委在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办理补办手续。
(四)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终目的地,由原备案或核准的部门为每个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