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区两级行政审批局核发,经营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含)和中央厨房由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行政审批局核发。
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操作流程等文件(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程序:向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开办申请及其他材料。
由市行政审批局进行材料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市行政审批局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