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4.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6.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7.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8.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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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10.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11.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12.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世上没有绝望的处境,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