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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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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有什么不同?

律师解答: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比村民会议人数要少很多,每5-10户选一个代表参加会议即可。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过半数同意即通过。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相关法律条文:

《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z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z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z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有诉z讼主体资格吗?

  律师解答:需要按照民主议定程序选出组长,再由组长作为负责人提起诉z讼,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咨询,此种情况下村民小组就有诉z讼主体资格。如下面这个案件,王某等人代表小组起诉后,法z院让其提交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但王某未提供,终法z院以其无法证明自己是负责人,无权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驳回了其起诉。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为王某等六人是否有权代表上诉人提起诉z讼。《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村民小组诉z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z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z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z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z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z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据此本案上诉人第四村民小组作为当事人参加诉z讼应以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原审中王某等六人以诉z讼代表人的身份代表第四村民小组提起诉z讼,被上诉人周某对王某等六人的诉z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后,低价出租土地合同有效吗,原审法z院限王某等六人于7日内提供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的身份等相关材料,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王某等六人均未提交其为第四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原审法z院以王某等六人均不是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均无权以第四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z讼为由,依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z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z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并无不当。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同于转包、出租和互换。转包和出租,转包人和出租z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人与出租z人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虽有变化,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只不过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置换,并未丧失该权利。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人也不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才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判断“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承包合同无效咨询,比如已成为国z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2.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耍经发包人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互换只需向发包人备案。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有的承包关系终止,发包人与受让方要确定新的承包关系。尤其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农户转让,海珠区咨询,发包人与受让方的关系也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同时还关系到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的能力。二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使承包人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即失去在农村的生活保障。如果由承包入随意转让,就可能出现某些人为了欠债还钱或者游手好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因此,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发包人同意是必要的。同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转让的,发包人应当准许。

  3.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一是,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工业、商业等生产经营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二是,受让方是农户。企业、城镇居民等非农户不能成为受让方。要求受让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可以保证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满足其他农户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需求。

  承包人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对于已经转让的,不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受让方都应与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对于未转让的部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应重新调整承包关系,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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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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